昆明一男大学生领证才一小时就要求离婚,女方索赔30万合理吗(昆明一大学生领证一小时闹离婚)
- 猫先森
- 2026-05-1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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昆明一男大学生领证才一小时就要求离婚,女方索赔30万合理吗
“你这个大骗子,才领证一小时就要离婚,把我从未婚姑娘无故变成了已婚妇女,不行,你必须赔偿我30万!”
刚出民政局结婚登记大厅的一对小夫妻,领证结婚才一小时,便闹起了离婚。
这不是电视剧狗血剧情,而是现实中真实的案例。
【案情简介】
1995年生的男子项某,系昆明一职业学院的在校学生,1997年生的女子陈某,是一名护士,二人认识后,互生好感,几个月后双方到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。
然而,令人意外的是,在领取结婚证一个小时后,男子项某反悔了,他认为此前双方已分手,提出离婚。女子陈某不同意离婚,她认为项某骗婚,让自己从一个未婚姑娘,变成了“已婚”,要求项某赔偿30万元,双方还闹上了法庭。
最后,法院判决,不准许离婚。
结婚,本来是人生大喜事,自古以来被喻为人生三大喜事“洞房花烛夜、金榜题名时,他乡遇故知”之首,为什么却变得如此草率了呢?
一、爱情不纯,婚姻难长久。
“想你想你又想你,让我最后一次想你,因为明天,我将成为别人的新娘……”。
民法典有规定,男女结婚,婚姻应该以感情为基础,以上是曾经风靡一时的一首歌词,也正是许多不负责任、草率婚姻的真实写照。
离婚率居高不下,正是各种结婚目的不纯所致。
或许,因为各种各样的原因,被“棒打鸳鸯”,不得已和不爱的人结婚,令人同情,但是,早已婚姻自由的今天,如此草率,受害的,不止是自己。
二、变味的高价“彩礼”,是压垮婚姻的最后一根稻草。
如今,很多人选择不婚,不是不愿意结婚,而是结婚的成本太高,结不起。
先不说房子、车子等,仅是结婚彩礼,便让人望“婚”生畏。
对此,我国民法典是旗帜鲜明地反对的,我国《民法典》第一千零四十二条规定:禁止包办、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。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。
三、问题中,刚领证一小时就要离婚的男子,起诉离婚,法律为什么不会支持他?
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,结婚不易,离婚更非儿戏。
婚姻不是过家家,不能儿戏,结婚不能草率,离婚更须谨慎。
婚姻,应该以感情为基础,不能儿戏,不能草率,婚姻意味着责任。
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,离婚,是有着严格的程序和条件的。
我国《民法典》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: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,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。
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,应当进行调解,如果感情确已破裂,调解无效的,应当准予离婚。
有下列情形之一,调解无效的,应当准予离婚:
(一)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;
(二)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、遗弃家庭成员;
(三)有赌博、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;(四)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;
(五)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。一方被宣告失踪,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,应当准予离婚。
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,双方又分居满一年,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, 应当准予离婚。
因此,如果草率结婚,领取了结婚证书,那将会结婚容易离婚难。
因此,问题中的这个男子的离婚请求,是不会得到法律支持的。
四、该女子以“被变成已婚妇女”为由索赔30万,能否获得法律支持?
答案是否定的。
我国《民法典》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:“有下列情形之一,导致离婚的,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:
(一)重婚;
(二)与他人同居;
(三)实施家庭暴力;
(四)虐待、遗弃家庭成员;
(五)有其他重大过错。”
该女子主张赔偿的理由是“被变成已婚妇女”,这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,其赔偿请求,不会得到法院支持。
总结
婚姻是大事,结婚不能草率,离婚更须谨慎。
对此,你有何看法?欢迎留言讨论!
我是周律师,无偿普法,义务解答,欢迎关注,一起以案说法。
昆明一男大学生领证才一小时就要求离婚,女方索赔30万合理吗?
这个问题,昨天看了新闻。这其案件是男的在校学生,女的是护士,男女在一起交往也不是一天两天了,双方为什么发展到领取结婚证一小是就要求离婚呢?目的是什么?难到是为了结婚,就办离婚这对双方今后婚姻都没好处,在婚姻一栏上都是二婚。草率的决定要给今后的婚姻留下后疑症。法院不判决离婚也是对的。如果男的说,结婚前都感情不好,那么为什么还要拿户口本去民政局办结婚证呢?不是自找没事干,拿婚姻当儿戏。
结婚是一件人生大事儿,不是儿戏,领证之前应该经过了慎重考虑。这一个小时内发生了什么,外人不得而知。但是离婚的决定过于草率了!
女方要三十万是为了钱吗?可能是通过要钱,让男方知难而退,撤销离婚的决定。
吃瓜群众们,让他们冷静一下,等一等再做决定。但是我还是希望他们幸福!
大千世界,无奇不有。领证一小时反悔闹离婚,也是创造了一个记录。不过,记录都是用来打破的,估计以后会有领证当场把结婚证撕了闹离婚的。但是,对待感情、对待婚姻如此儿戏,既会伤害对方,也会伤害自己,还浪费了国家的行政资源、司法资源。
如此短暂的婚姻关系闹到法院,而且双方都有自己的诉求,那么法院在判决前就要理清这个婚姻到底是无效的?还是可撤销的?是判离还是不离呢?咱们往下看:
首先,领证1小时就闹离婚,算不算无效婚姻?看我国《民法典》对无效婚姻的规定:
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婚姻无效:
(一)重婚;
(二)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;
(三)未到法定婚龄。
可见,这个事情中的当事人不符合以上条件,他们的婚姻关系是合法有效的。那么,如此短的婚姻关系是不是属于可撤销呢?《民法典》对可撤销婚姻也作出了规定:
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因胁迫结婚的,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。
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,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;不如实告知的,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。
根据新闻报道内容,没有胁迫和重大疾病的存在,所以也不属于可撤销的婚姻。现在男方要离婚,就只能走离婚程序了,那么法院为什么判决不准离婚呢?我们再看《民法典》对离婚的规定:
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,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。
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,应当进行调解;如果感情确已破裂,调解无效的,应当准予离婚。
有下列情形之一,调解无效的,应当准予离婚:
(一)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;
(二)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、遗弃家庭成员;
(三)有赌博、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;
(四)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;
(五)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。
一方被宣告失踪,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,应当准予离婚。
现在看明白了吧,这小两口没有符合应当准予离婚的条件(时间太短,还没有时间产生这些问题),所以法院才没有判决准予离婚。
还没完呢,女方还提出索赔30万元,这个事儿怎么办?《民法典》对婚姻损害赔偿也有规定:
第一千零五十四条第二款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,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。
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,导致离婚的,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:
(一)重婚;
(二)与他人同居;
(三)实施家庭暴力;
(四)虐待、遗弃家庭成员;
(五)有其他重大过错。
刚才已经说过的,这个婚姻不属于无效和可撤销,也就不存在因此请求损害赔偿的问题。现在法院没有判决准予离婚,不会产生导致离婚的损害赔偿请求。所以,女方提出的30万元赔偿,法院一定是不会支持的。
其实事情还没完。目前看这个事情是告一段落了,法院没有判决离婚,小两口可以回家继续过日子了。但是,经过这么一折腾,一个闹离婚,一个要赔偿,还成了新闻上了热搜,这小日子还能过的下去吗?所以,这里也要思考法院的判决,虽然不符合应当判决离婚的条件,虽然现在司法实践中首次诉讼一般不判决离婚,但是这场恋爱时间不长,结婚时间极短,没有一天共同生活的婚姻关系,是否还有延续的必要呢。老话儿讲:强扭的瓜不甜。这段所谓的婚姻是继续维持,期待培养出甜蜜的夫妻关系,还是快刀斩乱麻,引用《民法典》第一千零七十九条(五)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,准予他们一拍两散,各自寻找真正的幸福,到底哪种方式更好呢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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